如果不考虑对强奸受害者所生儿童的影响,关于向武装冲突中强奸受害者提供堕胎服务的重要性的讨论将是不完整的。国际社会已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承认强迫怀孕为犯罪行为,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因为它要求满足犯罪的所有三个要素。第 7 条第 2 款 (f) 项要求——(1) 非法监禁妇女 (2) 强迫怀孕 (3) 意图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目前尚不清楚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具体属于什么行为,这意味着被强迫怀孕但在没有必要意图的情况下逃跑或强迫怀孕的妇女不受《规约》的保护。
由于强奸或强迫怀孕,这些被遗弃的孩子,他们的母亲因缺乏堕胎服务而被迫生下他们,常常遭受耻辱、歧视、遗弃、虐待、忽视,甚至杀婴,尤其是男孩他们被视为潜在的敌方战斗人员。这些孩子通常不仅受到寻求避免羞耻的母亲的拒绝,而且还受到整个社区的拒绝——他们被视为私生子、“敌人”儿童,可能被剥夺公民权,实际上使他们成为无国籍人。在卢旺达,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通常被称为“仇恨之子”或“坏记忆之子”。由于缺乏母亲和社区的必要支持,这些儿童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受到剥削,成为儿童兵或转向卖淫和犯罪。他们更有可能因母亲堕胎失败或缺乏新生儿护理而遭受心理和身体创伤,并且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也更高。他们甚至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常常存在依恋和信任问题,并且无法维持家庭关系。即使是由母亲抚养的儿童也常常在极端贫困中长大,这是由于社会耻辱导致强奸受害者由于缺乏家庭支持或其他儿童保育选择而无法找到工作。
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采取任何具体举措来保护和向这些儿童提供援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世卫组织和人口基金只是提出了建议,承认有必要消除与冲突中性暴力所生儿童相关的耻辱感。随时可用的安全堕胎服务可以为强奸受害者提供立即的解决方案,他们现在被迫流产,然后抛弃甚至谋杀他们不想要的孩子。